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编辑:郭茜   |   发布时间:2015-03-31 10:30:35   |   点击数量: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同,具体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就业协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就业协议,并规定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衔接


  在大学生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大学生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大学生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来源:中国LED人才网